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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司法考试答疑之涉外仲裁——金额.

  • 会员chen(楼主)发表于2009-3-26
2009年--司法考试答疑之涉外仲裁——金额

司法考试答疑之涉外仲裁——金额

[问题]在涉外仲裁中,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案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最多不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百分之几?依据?
[
解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修订) 第五十九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此前1998年修订本、1995年修订本、1994年修订本均有相同规定。但是2005年修订本第四十六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另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2004年修订本第六十六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决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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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答疑之涉外仲裁——金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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